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

法不容情?法不外乎人情?

老实讲,我很喜欢新加坡的人们的规范,法律的完善。政府把老百姓管理得很守规矩,事事遵循规则。例如:在斑马线上,车辆永远会谦让行人;在公共场所,人们不许吸烟;公司企业办事情循规蹈矩,……少了复杂人际关系的纷争,事情似乎变得简单了许多。在新加坡流行这样一句话:follow the law( rules)!
……
然而,似乎任何制度都有自己的弊端,新加坡也如是。法律条规的事无巨细,让生活变得简单的同时,也少了许多的“人情味”。
昨天经同事提供的信息,我看了一段youtube上的新闻片断,讲述的是这样一个故事:




震惊!疑惑!——我现在才知道:无论是新加坡公民或是永久居民,如果没有签署任何退出的文件,那么在非意外死亡的情况下,遗体器官是要捐献的。
对于这个法律规定,我觉得似乎可以接受。如果死亡后,自己的器官可以挽救一个或是更多的人生命,我觉得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。但是,我却惊讶于新加坡政府的“无情,残忍”。……
到底如何定义“死亡”?正如刚刚新闻里所讲的:脑死就是死亡。也就是由于脑部受到了无法修复的创伤,而造成机体无法正常运作。(也许有更为专业的解释)这个有别于“植物人”,“植物人”的患者们可以自己呼吸,心跳;但是脑死亡的人一切都要借助机器才可以做到。
而如果要进行器官移植的话,一定要在一定的时期内,否则,脑死亡患者的器官会随着时间而衰竭,也就失去了价值,因此才有了刚才那段新闻……
试想:如果我们是需要器官的一方,也许我们同样面临死亡的威胁,尝尽恐惧的滋味,那么我们当然希望可以尽早拥有一个健康的生命……
如果我们是要捐出器官的一方的家属呢?正如刚刚的那些家人,当我们面对着自己的至亲还有反应,仍在流泪,我们如何忍心拔掉机器,解剖身体,捐出器官?????!!!!!基督可以,我不可以!我无法相信亲人已经离去,无法做到那么无私,无法放弃希望……要知道,这个世界是有奇迹的!无论是植物人或是脑死亡的患者,都有过在经历了一段时间后而苏醒,复活的事例啊!
可是,就是因为医生的一句:脑死亡,移植器官要尽快。所以才有的患者家属的痛哭流涕;跪地哀求;才有的新加坡警方的介入,强行手术……理智上,我理解;但是情感上,我不可以接受!……
所谓“法不容情”——任何人权都不可以凌驾于法律。但是,中国人常说“法不外乎人情”,法律的严格是为了规范人们的生活,让人们更加安全,幸福。国内外的许多案例也都证明了这一点。
我不是法学院的学生,对于法律也知之甚少,但是作为一名普通民众,我觉得我们在遵循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同时,应该视不同情况而定夺……
这个新闻对我的触动很深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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